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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7101刑初208号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7101刑初208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江苏省南京市。
  辩护人戴睿,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铁检诉刑诉(2018)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14日16时2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从本市轨道交通九号线嘉善路站进站,在民警沈定国对其进行身份证查验时,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试图转身离开。在民警上前阻拦后,被告人陈某某将民警推搡致其倒地,并用脚踢民警腰背部。经鉴定,民警损伤程度构不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对陈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乔淑葳
书 记 员 管晓婷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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