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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671号 (3)
  三、被告人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四、被告人汪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19年2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扣押在案的刀具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文华
人民陪审员 陆勤德
人民陪审员 樊云开
书 记 员 宗 敏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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