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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1001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7刑初10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1956年1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在贵州省贵阳市,暂住本区盐仓一村XXX号。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诉刑诉〔2018〕10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本区飞航广场乘坐4路公交车,趁被害人孙佐成下车不备之际,窃得其放在上衣口袋内的红米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60元)。
  当日17时许,被告人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5个月以上有期徒刑7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红米牌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孙佐成(已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曹吉良
书 记 员 吕秋黎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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