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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9刑初566号 (2)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5日起至2019年6月4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止。)
  三、缴获的卷烟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卞 飙
书 记 员 董旭晨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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