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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9刑初483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9刑初4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2,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辩护人邢桦彬,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女,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
  辩护人张玉鹏,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8]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2、赵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2及其由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戴2于2016年9月起,在本市车站南路XXX号XXX楼棋牌室,以“网上百家乐”方式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赵某提供“百家乐”专用账户和密码,秦某(已判刑)使用该赌博网站专用账户和密码登陆网站,接受赌客以“百家乐”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2017年3月28日晚,被告人赵某和参赌人员在上述地址被公安人员抓获。2017年8月1日,被告人戴2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证人曹某某、冯某某、俞某某、朱某某、牛某1、牛某2、戴1、田某某、李某某、邹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同案犯秦某的供述笔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戴2、赵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戴2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戴2、赵某定罪处罚。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戴2、赵某及其各自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戴2于2016年9月起,在本市车站南路XXX号XXX楼棋牌室,以“网上百家乐”方式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赵某提供“百家乐”专用账户和密码,秦某(已判刑)使用该赌博网站专用账户和密码登陆网站,接受赌客以“百家乐”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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