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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7刑初610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7刑初61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91年10月14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桐乡市。
  辩护人唐娟娟,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某,男,汉族,1991年9月13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
  辩护人俞嵘嵘,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普检诉刑诉[2018]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汪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汪某共谋通过网络发布组织卖血信息。次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汪某组织了五名献血者李庆军、范海宝、李德春、余勇、闵昌明至本市普陀区枣阳路XXX弄XXX号(长风街道社区学校献血点)准备献血,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到案后,两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两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汪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陈某某、汪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汪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两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汪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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