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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敢恶意抢注商标?职业商标抢注人首次被判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110民初18627号

原告:拜耳消费者关爱控股有限责任公司(BayerConsumerCareHolding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新泽西州07981惠帕尼市拜耳大道100号。
授权代表人:基斯·R.艾布拉姆斯(KelthR.Abrams),该公司助理秘书。
原告: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BayerConsumerCareAG),住所地:瑞士联邦巴塞尔4052,彼得玛丽安大街84号。
授权代表人:帕斯卡·布尔金和马丁·斯坦纳(PascalBürgin,MartinSteiner),该公司法律与合规部门负责人及资深法律顾问。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泰,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庆,男,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倩,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越,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拜耳消费者关爱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拜耳关爱公司)、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耳护理公司)为与被告李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敏、郭泰、被告李庆的委托代理人石倩、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滕卫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李庆立即停止恶意侵权投诉、侵权警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判令被告李庆赔偿两原告因其不正当竞争等行为遭受的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50万元(包括律师费);
3、判令被告淘宝公司将李庆加入恶意投诉人黑名单并在官方网站上消除影响;
4、判令被告李庆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原告产品和权利
(一)原告、原告所属之拜耳集团、“Coppertone”品牌产品及商誉
原告拜耳关爱公司为“Coppertone”(“确美同”)品牌系列防晒霜的生产者。拜耳关爱公司成立于1923年,原名MSD消费者关爱有限公司,2015年7月15日更名为现企业名称。原告拜耳护理公司为中国商标“COPPERTONE”、“确美同”、“”的所有权人。拜耳关爱公司、拜耳护理公司现均隶属世界500强企业拜耳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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