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敢恶意抢注商标?职业商标抢注人首次被判不正当竞争!(9)
3、两原告相应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因李庆的恶意注册商标及投诉的行为构成对两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故对两原告要求李庆停止恶意投诉、恶意警告的不正当竞争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两原告并未举证证明李庆的恶意注册、投诉行为给其何种不良影响以及对其商誉造成贬损,故对其要求消除影响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而赔礼道歉系侵犯人身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两原告作为法人主体并不享有人身权利,故对其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请,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请,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两原告的损失及李庆的获利均无法计算,本院将根据李庆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两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李庆针对涉案产品发起大量投诉导致涉案产品前期被下架所必然造成的损失;2、李庆有计划有目的的实施相应侵权行为,侵权恶意明显;3、两原告为应对李庆的投诉支出大量的费用以及调查其侵权行为支出公证费550元、翻译费9229元、律师费90万元、交通食宿费及复印装订费以及国外公证认证费用若干(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合理费用支出458860元)。
两原告同时主张淘宝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为淘宝公司受理了李庆的投诉从而使得投诉行为发生,本院认为,李庆取得了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合格权利人的外观特征,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平台接到权利人合格的通知后进行相应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存在明知或应知李庆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仍未采取措施的情形,不构成对两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且两原告诉请要求淘宝公司将李庆列入恶意投诉黑名单的主张,缺乏依据,且淘宝公司并不存在该黑名单。故对两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1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庆停止恶意投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李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拜耳消费者关爱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7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拜耳消费者关爱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原告拜耳消费者关爱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648元,由被告李庆负担171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成文娟
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
人民陪审员 凌金才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罗安妮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