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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8刑初798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8刑初79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8]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骑行自行车与机动车辆故意碰撞制造交通事故后向对方索赔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850元,具体如下:
  一、2016年5月26日12时0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长华路西约200米处采用上述“碰瓷”手法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2,000元。
  二、2017年6月19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古北路南约10米处采用上述“碰瓷”手法骗取被害人屠某某人民币200元。
  三、2017年9月9日14时3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明珠路西北约5米处采用上述“碰瓷”手法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350元。
  四、2017年9月27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嘉松中路东约100米处采用上述“碰瓷”手法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000元。
  五、2017年11月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漕宝路口处采用上述“碰瓷”手法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200元。
  六、2017年11月13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上海市长宁区淞虹路、北翟路北约2米处采用上述“碰瓷”手法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00元。
  七、2018年1月28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新龙路口处采用上述“碰瓷”手法骗取被害人孙某人民币1,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于2009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原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2月3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被害人陈某、屠某某、徐某某、徐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孙某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发、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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