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5刑初2482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24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9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商丘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2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7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慈善街岁金3D广场内谢家铁锅炖饭店门口,因其朋友唐某某等人随手将啤酒瓶放在被害人韩宗霖停放于此处的牌照为沪BDXXXX福特越野车引擎盖上,与韩宗霖同行的周某、孙某2、马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酒后借故生非,手持啤酒瓶等物殴打被害人张某、唐某某等人,致被告人张某、唐某某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张某遭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裂创,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唐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头皮裂创,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为泄愤,被告人张某采用手掰、石头砸等方式对该车进行毁损。经价格认定,沪BDXXXX福特越野车损失范围发动机盖、前风窗玻璃及贴膜、左外视镜、前保险杠、右前叶子板、车顶,合计物损价值人民币21,014元。
2018年8月2日,被告人张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害人韩宗霖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韩宗霖、战新华(韩宗霖之妻)的陈述笔录;证人尹某、唐某某、孙某1、谢某某、赵某某、肖某某、周某、孙某2、马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照片;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表格、相关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张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能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可以宣告缓刑。综上,本院为保护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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