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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4刑初991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4刑初9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2018年3月1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被上海市。
  指定辩护人熊志平,上海千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8]10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费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熊志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8日晚,刘某某、刘某(均系未成年人,另处)二人因琐事心生怨恨,双方经电话联系约定至嘉定区嘉定工业区娄塘公园斗殴解决。随后,刘某某纠集王业军(已判刑),王业军纠集了邱贵龙、李认(均已判刑),持数把砍刀至娄塘公园。刘某纠集了程华甫(已判刑)、被告人王某及徐某、陈某(均系未成年人,另处)等多人至娄塘公园附近,闻悉对方持械后,由程华甫取来数根钢管分发。次日凌晨1时30分许,双方在宝钱公路、嘉唐公路路口相遇后即持械斗殴,致王业军及刘某等人受伤。经鉴定,刘某因外伤致顶部头皮创,构成轻微伤;王业军因外伤致右肩部、左前臂挫伤,构成轻微伤。
  经公安机关上网追逃,被告人王某于2018年3月15日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王业军、邱贵龙、李认、程华甫的供述,证人张某的证言,公安机关110接警登记表、工作情况、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同案关系人刘某某、刘某、徐某、陈某的供述,有关验伤通知书、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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