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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708号 (3)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盛1、盛某2、马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盛1于2017年9月从房雀公司离职,2017年10月9日晚,公司经理顾某某和孟某某来到盛1位于本市宝山区美丹路XXX弄XXX号301室的家中就离职的事情谈话,当晚10时许顾某某和孟某某下楼离开,盛1和马某某在门口送客时,被冲出来的一群男子拳打脚踢,马某某、盛某2在拉架时也被众男子打伤。经辨认,被告人李某某、刘某2、赵某某、张某某、曹某某、田某某系当晚对其实施殴打的男子。
  2、证人顾某某、孟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二人于上述时间至上述地点和盛1、盛1的父母及妻子谈了盛1离职以及李某某带人殴打销售的事情,谈话没结果后两人准备离开,盛1和妻子将其二人送到院子外面的小路上时,有五六名身穿黑色短袖T恤的男子突然出现,围住盛1并对其拳打脚踢,盛1的妻子当时抱住盛1。其二人发现这五、六名男子都是公司里的人,其中一名男子是公司的李某某,于是立即让这些人住手。
  3、证人施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本市宝山区美丹路18弄小区的居民,于上述时间看见一群身穿黑色T恤的男子对着一名男子拳打脚踢,之后有名女子想拉开打人的人,反而被推开,并且有几名男子也对该女子推推搡搡及拳打脚踢,其立即报警,后来发现被打的男子是小区居民盛某2的儿子盛1,过来拉架的女子是盛1的老婆马某某。经辨认,其指认被告人李某某、刘某2、赵某某、张某某系殴打盛1的其中几名男子。
  4、证人姚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儿子盛1和顾某某来到家中聊盛1从公司离职的事情,没多久马某某来到家中,再后来公司副总孟某某也来到家中。几人聊了一会后,盛1、马某某和盛某2一起送顾某某和孟某某下楼,没多久听到外面有人大叫,马某某让其立即报警,其报警后下楼看到好几名身穿黑色短袖T恤的男子,其中带头的男子叫李某某。
  5、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本市宝山区美丹路18弄小区的居民,于上述时间看见七、八名身穿黑色T恤的男子聚集在16号门口争吵。
  6、证人邱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及上海房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恒耀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刘某2、赵某某、张某某、曹某某、田某某在公司从事外联工作,李某某是负责人。
  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马某某于2017年9月底至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为正常宫内怀孕40天左右。
  8、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频及截图照片证实,六名被告人在现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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