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10刑初552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0刑初55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
  辩护人荆一杰,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24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市杨浦区辽源西路XXX号菜场内,乘王某不备之机,从王某随身携带的背包内窃得钱包一只,内有人民币200余元、银行卡、证件等财物。
  2018年6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民警抓获。
  该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辩护人荆一杰在场的情况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2018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斯汀
书 记 员 冯 瑶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