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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0刑初438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10刑初43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2,女,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陈育新,上海沪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邱某某,女,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张献忠,山东君诚仁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王某2(曾用名王根娣),女,195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夏文珏,上海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黄2(曾用名黄莺),女,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辩护人林建良,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蒋某某,女,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吴昊,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金融刑诉〔20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2、邱某某、王某2、黄2、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大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2、邱某某、王某2、黄2、蒋某某及辩护人陈育新、张献忠、夏文珏、林建良、吴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海顶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亿公司”)于2014年12月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魏永富(已死亡),实际经营地位于本市杨浦区国权路XXX号财富国际广场金座703-709室。该公司人员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允许的情况下,通过投放宣传单、当面接待等方式,以债权转让、投资老年康乐园、浴场等项目为名对外公开进行宣传,许以高息回报吸引不特定公众参与投资,并通过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的方式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5年3月至4月,被告人王某2、黄2、张某2先后进入顶亿公司任业务员,后张某2升任公司经理。同年8月起,被告人张某2带领被告人王某2、黄2及同年8月至9月入职的被告人邱某某、蒋某某通过共同协作接待上门客户、签约收取投资的方式为顶亿公司募集资金。上述被告人除薪资外,另从团队每月全部吸收款项中提取一定比例提成予以共同分配。至案发,被告人张某2、邱某某、王某2、黄2、蒋某某以顶亿公司名义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9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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