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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0刑初291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0刑初2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姜鑫磊,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某,女,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刘德平,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8〕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8年5月2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嘉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姜鑫磊、刘德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起,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承租本市杨浦区开鲁路XXX号-X临用于开设棋牌室,设置4台可用于“晃晃麻将”赌博的麻将桌,以“晃晃麻将”方式经营该棋牌室,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收取台费牟利。
  2017年12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民警至上述棋牌室检查,查获参赌人员施某某等人,并查获上述4台麻将桌、8副麻将牌及人民币230元。
  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得知民警到棋牌室检查,于案发当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该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黄某某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表异议。辩护人同时指出,被告人黄某某身患XXX疾病需要治疗,且是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某某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表异议。辩护人同时指出,被告人许某某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起,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夫妇在租借的本市杨浦区开鲁路XXX-X临棋牌室内,设置了4台可用于“晃晃麻将”赌博的麻将桌,以“晃晃麻将”的方式经营该棋牌室,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收取台费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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