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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0刑初291号 (3)
  二、被告人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许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退出的人民币10,000元及查获的人民币230元、麻将桌4台、麻将牌8副均应予没收,违法所得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刘惠珠
人民陪审员 黄小兰
人民陪审员 陆金芳
书 记 员 江彦鸿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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