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04刑初335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4刑初3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男,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辩护人李向荣,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8)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及其辩护人李向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飞乐公司)于1989年6月在本市注册成立,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住所在本市嘉定区嘉新公路1001号第七幢,实际经营场所位于本市徐汇区桂林路406号1号楼11-13楼,经营范围为照明电器、灯具等的销售及技术服务等多项业务。
  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下称亚明公司,2012年1月前公司名称为上海亚明灯泡厂有限公司,此后变更为现名)于1986年3月在本市注册成立,系飞乐公司全资控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及实际经营场所均位于本市嘉定区马陆镇嘉新公路1001号,经营范围为照明电器产品的技术开发,照明电器的销售等多项业务。
  2010年8月,被告人薛某经市场招聘,与亚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招聘主管。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薛某调入飞乐公司工作,后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人事经理。被告人薛某在上述二家公司任职期间,负责各自公司的人员招聘等人事工作,并利用职务便利,安排自己实际控制的上海深流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深流公司)先后与亚明公司、飞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向二家公司提供猎头服务。
  2012年初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薛某利用上述在亚明公司、飞乐公司任职的职务便利,冒用二家公司通过公开招聘途径、员工内部推荐以及其他猎头公司推荐等方式获取的岗位候选人信息,以深流公司名义向二家公司推荐候选人,以此骗取亚明公司、飞乐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事后,被告人薛某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开支。
  2017年9月7日,被告人薛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薛某退赔全部被其侵吞的钱款,并获相关单位谅解。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薛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被告人薛某的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薛某系自首。建议对其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