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04刑初308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4刑初3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1,男,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天水市。
  辩护人叶竹影,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8)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及其辩护人叶竹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至3月初,被告人王某1伙同向某某、陈某某、黄某1、黄某2、王2、余某某、王某3、高某(前述8人均已判决)等人,结伙在本市浦东、松江等地采取设摊摆象棋残局方式诈骗他人钱财,分别骗取被害人章某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林某人民币8,000元、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1,3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2月15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1伙同向某某、陈某某、黄某1、黄某2、王2、高某等人在本市地铁9号线商城路站附近,通过设象棋残局诈骗被害人章某人民币2,000元。
  2、2017年2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1伙同向某某、黄某1、王2、余某某、王某3等人在本市地铁9号线佘山站2号口附近,通过设象棋残局诈骗被害人林某人民币8,000元。
  3、2017年3月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1伙同陈某某、余某某、王2、黄某2、向某某、黄某1、高某、王某3等人在本市地铁6号线金桥路站2号口附近,通过设象棋残局诈骗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1,300元。
  被告人王某1到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进行了供述。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某1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王某1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王某1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伙同他人摆摊设局,营造棋局假象、诱使被害人参与,进而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1,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1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赔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