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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刑初687号 (3)
  五、被告人沈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六、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景某某、沈2、孙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在案扣押款项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并按比例分别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雪明
审 判 员 徐 艳
人民陪审员 钱梅红
书 记 员 尹卓然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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