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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3刑初41号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3刑初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黄某1,女,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住本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张严锋,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2,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暂住本市静安区。
  辩护人钱昌杰,上海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知刑诉〔20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1、黄2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通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黄某1、黄2提供辩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1及其辩护人张严锋,被告人黄2及其辩护人钱昌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2017年4月起,被告人黄某1伙同被告人黄2,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租借本市梅园路XXX号环龙商场B161-1号店铺作为经营场所,销售假冒“CHANEL”、“LOUISVUITTON”等注册商标的钱夹、背包等商品。2017年6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在前述店铺内抓获被告人黄某1、黄2,并查获假冒“CHANEL”、“LOUISVUITTON”等注册商标的钱夹、背包等共计311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或其授权人鉴定,其中221个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前述221个假冒注册的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415,63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侦查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或授权人出具的《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鉴定书》《价格证明》、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沙某某、饶某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黄某1、黄2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1、黄2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售金额达341万余元,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黄某1、黄2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1、黄2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均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1、黄2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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