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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724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20刑初7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2,女,199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
  辩护人沈晨,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8]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2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2及其辩护人沈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于海龙、孟凡洲(均已判决)经事先商量,由孟凡洲负责提供手机、电脑等设备,于海龙负责租借办公场所等费用,以“巨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合伙经营公司,并约定各自分成比例。孟凡洲负责公司的售后工作,于海龙负责公司的管理、招聘、进货、安装APP等工作,被告人张某2与于海波、张瑞堂、丁英丽(均已判决)等人先后被招聘进公司。孟凡洲、于海龙等人先后在山东省聊城市阿尔卡地亚小区25号楼13楼东户、中区聊园北路金柱康城小区13号楼14层西户内,利用作案手机的微信群、朋友圈发布办理高额度信用卡和贷款的广告,谎称该公司开发的一款“金融一体机”具有屏蔽不良征信、办理高额度信用卡和贷款的功能,取得被害人信任,实施诈骗共计49名被害人购买“金融一体机”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90627元。其中于海龙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组织、参与实施诈骗被害人金额共计人民币190627元,孟凡洲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组织、参与实施诈骗被害人金额共计人民币146707元,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于海波实施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83127元,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张瑞堂实施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43600元,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丁英丽实施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4980元,被告人张某2实施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5520元,王灵灵(另案处理)实施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7860元,张荣荣(另案处理)实施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56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1、程某某、黄某、邹某某等人的陈述,“巨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逗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表、农业银行卡明细账单、微信截图、工作情况、丁英丽、于海波、张瑞堂名下的记录账本备注说明等,同案犯于海龙、孟凡洲、张瑞堂、丁英丽的供述,同案犯于海波的供述,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电子数据,销售明细表、工资明细表、银行账户查询明细表,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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