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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701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20刑初7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8]7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5日3时许,被告人赵某和同案关系人唐开明、许博(均已被判刑)等人在本区南桥镇育秀路XXX号深呼吸KTV115包厢消费,同案关系人唐开明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和同案关系人唐开明、许博对陈某某进行殴打致伤,并将前来劝架的被害人徐某某、胡某某打伤,被鉴定人陈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一级,被鉴定人徐某某、胡某某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赵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某、徐某某、胡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向某某的证言,同案关系人唐开明、许博的供述,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聚众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赵某具有自首情节,又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损失挽回情况,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赵某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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