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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698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20刑初69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满族,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8]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孙某在“老油条6根”微信群内先后发送淫秽视频文件共计100余个,供群内成员吴某某等数百人免费观看。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同案关系人李娜娜的供述,微信截图,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孙某具有坦白情节,又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手机八部、电脑机箱二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书 记 员 盛 晨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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