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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696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20刑初6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暂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8]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5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以上海葆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葆笙公司)的名义,在本区南桥镇望园南路XXX弄XXX号绿地未来中心A1幢33楼作为办公场所,在未取得相关期货许可资质的情况下,招募业务员,通过微信、QQ等途径推广微信公众号“商服科技”、“崇赢E时代”、“云服科技”,发布“提银剂”、“银硅粉”的交易平台,并分别参照原油价格走势K线图和美元走势K线图,招揽客户将钱款打入交易平台,由平台扣除15%手续费,让客户设置止盈止损点进行买涨买跌交易,葆笙公司通过收取手续费获利。被告人陈某某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XXXXXXX元。
  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吴皖潜、李翔、丁源、刘波、刘杰、陈仕杰、高诚、赵波、董领、杨小青的供述,证人许华、刘涛、刘方、胡晨浩、平萍、吴瑕、卜焕焕、苏肖平、叶敏、李婷的证,证人何静、彭明刚、原明杰、杨飞、薛明敏、夏玉辉、赵翠翠、张玉玲、徐洁、王宇、朱玲、陈阳、方丽、王婷、张家强、金璐云、王旭光、刘根、罗松、唐逢广等葆笙公司业务员的证言,证人田某、张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网安支队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平台后台数据记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业务员交易金额统计表,商服科技公众号截图、交易操盘记录截图等,授权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协助查询上海华通白银国际交易中心有关事项的复函》,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招募人员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又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主动缴纳了罚金,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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