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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667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20刑初6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兴玉”),女,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8]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伪证罪,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9日,吴某某、曾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刑)经事先通谋,至本区奉城镇洪庙社区洪中路XXX号棋牌室,采用假冒身份、虚构工程的方法,经丰宗虎(另案处理)介绍,与刘某某前夫涂方成(另案处理)签订合同,欲骗取涂方成好处费人民币15万元,但未得逞。
  同年9月18日,涂方成至公安机关报案,谎称被吴某某、曾某某、李某某三人诈骗得逞人民币15万元。11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经涂方成指使,为陷害吴某某、曾某某、李某某,故意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谎称其帮助涂方成借款凑钱,并已将现金人民币15万元当场交付给了吴某某、曾某某、李某某,致使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11日以吴某某、曾某某、李某某诈骗人民币15万元既遂提起公诉。
  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院审理吴某某、曾某某、李某某诈骗案期间,继续故意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3月21日庭审中,被告人出庭作证,再次作出上述虚假证明。同年3月28日,本院以吴某某、曾某某、李某某诈骗人民币15万元未遂作出判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某、曾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同案关系人丰宗虎、涂方成的供述,辨认笔录,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起诉书,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决定书、起诉意见书,洪庙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在公安侦查机关的证言,本院(2017)沪0120刑初529号庭审笔录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治,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伪证罪。到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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