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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665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20刑初6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某某,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8]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某犯妨害作证罪,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9日,吴某某、曾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刑)经事先通谋,至本区奉城镇洪庙社区洪中路XXX号棋牌室,采用假冒身份、虚构工程的方法,经丰宗虎(另案处理)介绍,与涂某某签订合同,欲骗取涂某某好处费人民币15万元,但未得逞。
  同年9月18日,被告人涂某某至公安机关报案,谎称被吴某某、曾某某、李某某三人诈骗得逞人民币15万元。同时,被告人涂某某为陷害吴某某、曾某某、李某某,以承诺给予介绍人丰宗虎人民币7.5万元好处费为回报,指使丰宗虎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谎称亲眼看到涂某某前妻刘兴碧将现金人民币15万元交付给了吴某某、曾某某、李某某;还指使前妻刘兴碧谎称为其借款凑钱,并由刘兴碧当场将现金人民币15万元交付给了吴某某、曾某某、李某某。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涂某某在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强令吴某某书写15万元的借条,致使公诉机关于2017年5月11日以吴某某、曾某某、李某某诈骗人民币15万元既遂提起公诉。
  2017年11月8日、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涂某某在本院审理吴某某、曾某某、李某某诈骗案中,二次出庭作虚假陈述。2018年3月28日,本院以吴某某、曾某某、李某某诈骗人民币15万元未遂作出判决。
  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涂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某、曾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同案关系人丰宗虎、刘兴碧的供述,辨认笔录,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起诉书,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决定书、起诉意见书,洪庙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在公安侦查机关的陈述,本院(2017)沪0120刑初529号庭审笔录、当庭提供的借条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无视国家法治,以贿买等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作证罪。经查,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确保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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