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20刑初594号 (2)
一、被告人彭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彭某2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退赃款人民币一万七千五百一十七元发还被害人。其中,李某某人民币二千零三十八元、曾某某人民币四千三百五十二元、杜某某人民币七百八十八元、郎某某人民币六千五百七十五元、代某某人民币三千零七十六元、陈某人民币六百八十八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周 艳
书 记 员 李巾杰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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