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7刑初961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7刑初96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王某,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辩护人金慧霞,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8〕9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奕懿、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金慧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等的情况下非法行医,于2015年12月、2017年8月先后2次被上海市松江区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后继续非法行医。2018年4月17日,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为韩某某进行医治,次日被卫生行政部门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韩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王某行医资格的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仍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药品等,予以没收。
三、责令被告人王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一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房素平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