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7刑初929号 (2)
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钱 莹
书 记 员 韩 玲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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