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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716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7刑初7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刘某2,女,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
  辩护人彭小亮、吴亿能,上海市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8)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2犯非法行医罪,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屠爱胜,被告人刘某2及其辩护人彭小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2在无任何医疗资质的前提下,独自在本区泗泾镇泗砖路103弄18栋328室内接待病患杨建平,并为其静脉滴注了0.9%氯化钠注射液l00ml+盐酸消旋山莨菪碱注射液5mg和0.9%氯化钠注射液250m1+注射用头孢拉定2g,后造成杨建平在上址当场死亡。经鉴定,刘某2的行为与杨建平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0%-20%。当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2投案自首。
  审理中,被告人刘某2在其家属帮助下与被害人家属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1、刘某1、黄某2、林某、朱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刘某2行医资格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2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害人杨建平死因符合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出血致心脏压塞,引起急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而杨建平生前患有主动脉夹层动脉瘤、高血压,为其自身既有病变,并非被告人刘某2的非法行医导致,故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人刘某2的行为虽与被害人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参与度只有10%-20%,并不起主要作用,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2构成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2具有自首情节,在家属帮助下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刘某2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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