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7刑初716号 (2)
一、被告人刘某2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纳。)
二、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华
人民陪审员 李美华
人民陪审员 张林琪
书 记 员 陈 镪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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