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7刑初714号 (2)
一、被告人郝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
二、被告人崔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文华
审 判 员 钱 莹
人民陪审员 张林琪
书 记 员 韩 玲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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