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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686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6刑初6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暂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8〕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报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1、12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火狼”APP上进行直播表演,并以“刷礼物、加好友、有福利”为诱惑,要求围观粉丝在平台为其购买虚拟礼物。杨某某、汤某某分别以人民币88.80元的价格购买虚拟礼物后成为被告人李某某微信好友,李某某通过其昵称为“三柯呦”的微信账号向二人发送视频文件29个。经鉴定,上述视频文件中的26个视频文件系淫秽文件。
  2017年12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某、汤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封存笔录及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淫秽文件目录,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出具的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非法牟利,贩卖淫秽视频文件26个,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情节,可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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