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6刑初656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6刑初6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12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11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8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8〕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8年3月17日晚,被告人李某某至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XXX号华环真南农贸市场,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之际,窃得被害人王某某随身背包内价值人民币204元的华为手机一部(已发还)。
2、2018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为方便实施盗窃行为,联系被告人刘某某为其二人开车,而后由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牌号为鲁Q7XXXX的黑色大众小轿车载着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至农贸市场等地,被告人刘某某等候在车上,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下车实施盗窃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19日凌晨,三被告人开车至本区金山卫镇板桥西路XXX号金山卫市场,从被害人时某某随身背包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800余元(已发还人民币1400元)。
(2)2018年3月20日凌晨,三被告人开车至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XXX号新安市场,窃得被害人丁某某放于车内的价值人民币1,435元苹果手机一部(已发还)。后三人开车至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军民村XXX号对面的军民菜场,窃得被害人翁某某上衣口袋内价值人民币1,570元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100元(均已发还)。
2018年3月20日,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三人的辨认笔录,被害人时某某、翁某某、丁某某、王某某的陈述及签字确认的涉案照片,上海许康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出具的手机销售记录,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视听资料说明、监控视频截图、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侦破经过、调取的视频监控、刑事判决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