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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653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6刑初6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女,199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暂住上海市松江区。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8〕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金某以牟利为目的,在“猫女郎”、“七色”等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表演,并以刷“跑车”等直播平台礼物后添加微信看“福利视频”的方式,向他人贩卖淫秽视频。证人汪某某、岳某某、陈某某等人以人民币88.80元或99.90元的价格充值刷“跑车”后,被告人金某通过其微信账号分别添加三人为好友,并向上述人员发送视频文件共计43个。经鉴定,上述视频文件中的30个视频文件系淫秽文件。
  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汪某某、漆某某、岳某某、陈某某的证言,相关微信截图,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封存笔录及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相关支付宝交易记录,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及淫秽文件目录,公安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出具的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为非法牟利,贩卖淫秽视频文件30个,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情节,可对被告人金某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金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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