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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503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6刑初5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2,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辩护人夏某,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罗某某,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8〕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2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2及辩护人夏琛、罗根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朱2以收取4%开票费的方式,利用其实际控制经营的上海魏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乂某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爻1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爻2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明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艾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无实际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为上海亮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泽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驭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8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7,170,178元,税款人民币8,306,777.12元,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具体如下:
  1、利用上海魏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乂某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爻1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爻2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上海亮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677,170.00元,涉及税款人民币1,115,486.09元。
  2、利用上海魏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乂某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明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上海泽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9,404,000元,涉及税款人民币2,819,384.29元。
  3、利用上海魏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乂某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爻1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爻2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上海集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2,797,821.00元,涉及税款人民币1,859,512.30元。
  4、利用上海魏某贸易有限公司为上海驭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294,660.00元,涉及税款人民币624,010.43元。
  5、利用上海魏某贸易有限公司为上海研汇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304,160元,涉及税款人民币770,689.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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