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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503号 (2)
  6、利用上海魏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乂某商贸有限公司为上海晟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270,480.00元,涉及税款人民币184,599.67元。
  7、利用上海魏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乂某商贸有限公司为上海添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858,877.00元,涉及税款人民币560,691.46元。
  8、利用上海魏某贸易有限公司为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15,500.00元,涉及税款人民币103,961.53元。
  9、利用上海魏某贸易有限公司为上海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68,000.00元,涉及税款人民币24,410.26元。
  10、利用上海魏某贸易有限公司为上海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85,100.00元,涉及税款人民币55,954.70元。
  11、利用上海魏某贸易有限公司为上海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00,000.00元,涉及税款人民币116,239.29元。
  12、利用上海艾某贸易有限公司为某某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45,660.00元,涉及税款人民币50,224.10元。
  13、利用上海艾某贸易有限公司为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48,750.00元,涉及税款人民币21,613.25元。
  2017年7月17日,被告人朱2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拒不交代,在侦查后期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朱2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2通过家属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2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案件线索移送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证明、认证结果清单,相关公司的工商注册材料、账户明细,被告人朱2的银行账户明细,证人李某某、王某、崔某、张某1、张某2、林某某、惠某、罗某某、杨某某、朱某1、曹某、施某1等人的证言,检举材料及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证复印件,代管款收据,公安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出具的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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