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5刑初982号 (3)
一、被告人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9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俊英
审 判 员 倪建军
人民陪审员 孙根祥
书 记 员 陈 洁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