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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571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5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新张集乡前圩村后台子24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526号起诉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潘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岩南路XXX号四季缘酒楼二楼一号包房内,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崔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潘某某持碎酒瓶将被害人崔某某戳伤,致崔二处轻伤,一处轻微伤。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潘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潘某某对上述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潘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岩南路XXX号四季缘酒楼二楼一号包房内,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崔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潘某某持碎酒瓶将被害人崔某某戳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崔某某面部及体表因遭受外力作用致头部创口长度累计8.0cm,体表多个创口长度累计为15.0cm,该二处损伤已分别构成轻伤二级;面部左侧软组织创,该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之初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7月18日晚7时许,其到灵岩南路三林港桥南侧的四季缘酒店和潘某某等人喝酒,后与潘某某吵起来,两人拿起桌上的啤酒瓶要对打,其拿着啤酒瓶朝潘某某走过去,因酒喝多了还没走到潘某某面前就摔倒了,潘某某就用砸碎瓶底的啤酒瓶朝其头部和身上猛戳,后来的事情就不清楚了。案发后,经辨认照片,潘某某就是将其打伤的人。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7月18日19时许,其在灵岩南路三林港桥南侧的四季缘酒店二楼包房内和毛、潘某某等人喝酒,潘某某和崔某某吵起来了,两人都拿着酒瓶,崔某某拿着酒瓶走到潘某某旁边,因喝醉酒刚走过去就摔倒了,潘某某就拿起酒瓶的破碎瓶底朝崔头部和身上戳了几下,崔某某流了很多血,后来有人报警。案发后,经辨认照片,潘某某就是打伤崔某某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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