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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290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22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傅某某,男,1970年10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8]2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俞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起,被告人傅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购进大量红双喜、利群等品牌的香烟,在其经营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鹿溪北路XXX号店铺内销售。2018年4月16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卷烟共计1147条。经鉴定,上述卷烟均为真品卷烟,价值人民币152,244.42元。
  2018年4月17日,被告人傅某某经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海市浦东新区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上海市浦东新区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批准书、上海市浦东新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复制(提取)单;上海市浦东新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上海市浦东新区烟草专卖局移送财物清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二大队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市浦东新区烟草专卖局提供的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鉴别检验抽/送样单、涉案卷烟价值估算申请表、申请涉案卷烟价值估算明细表、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卷烟价值估算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二大队出具的案发经过;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二大队调取的被告人傅某某的基本信息;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达1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傅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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