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15刑初2035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20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公诉机关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2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4日10时46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牌号为沪ETXXXX的重型自卸货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沈路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秀浦路路口遇绿灯右转弯时,适遇被害人黄大明骑自行车沿康沈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直行通过该路口,沪ETXXXX重型自卸货车右前侧与自行车左侧后部相撞,致被害人黄大明当场死亡。被告人周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同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在家属帮助下已经对被害人家属作出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具有坦白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周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美玲
书 记 员 李 瑾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