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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536号 (2)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在被告人杨某居住地本市宝山区德都路XXX弄XXX号XXX室内及其所驾驶的牌号为KC7569车内,查扣纪念币、古钱币、金银饰品、手表、邮册、银行卡及扳手、螺丝刀等物及现金2,600元。
  2、被害人龚某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被盗物品清单,证实2017年10月8日18时30分许,其离开本市场中路XXX弄XXX号201室家中,19时30分左右回来发现家中房门被从内部反锁,拆开房门后,发现家中被盗。损失包括,新版人民币25,000元(百元面额,二刀封条未拆、半刀50张),1990版人民币10,000元(百元面额及五十元面额,不连号),1990版人民币200元(二元面额100张,连号),以上钱款放在家中朝南东侧房间的铁皮文件柜内。其于2017年9月在招商银行柜台取款50,000元,其中22,000元用于医院看病治疗,3,000元用于生活琐碎,余款25,000元放置在上述铁皮柜内。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相关照片,证实公安人员于2017年10月8日21时许对本市虹口区场中路XXX弄XXX号201室进行勘验,经勘查,该房房门门锁完好,西南房间有明显翻动迹象,东南房间窗外栅栏被扳断,窗台上见有踩踏痕迹,窗栅栏上有织物类的手搭痕迹,地面上有鞋印,房内有明显翻动迹象。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视频资料、相应截图,证实被告人杨某于2017年10月8日晚骑驶摩拜单车的行车轨迹及当日20时51分许,被告人杨某在德都路农业银行存款的情况。
  5、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宝山支行出具的证明函及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杨某于2017年10月8日20时52分许,在农行德都路自助银行,向其名下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农业银行卡存款9,800元及该笔钱款的冠字号。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工商银行上海市月浦支行出具的账户明细,证实被告人杨某于2017年10月8日向其名下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工商银行卡存款9,800元。
  7、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视频资料、取款凭证及招商银行上海江湾支行出具的证明函,证实龚某某于2017年9月16日取款5万元及其中4万余元钱款的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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