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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1088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3刑初10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窦某某,女,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8)10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起,被告人窦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其丈夫方某某(已判决),在上海市宝山区华浜二村XXX号临门面房内设立六合彩投注点并接受他人投注。2017年4月25日,民警在上址查获正在参与赌博的华某、侯某某等人,同时缴获赌资人民币14,678元、下注单17张等物。
  被告人窦某某于2018年4月12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丁某某、袁某某、侯某某、华某、赵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方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窦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窦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董 果
书 记 员 吴文倩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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