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3刑初1080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3刑初10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8)10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某某伙同他人,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间,在58同城等网站发布虚假招工信息以高薪吸引被害人至事先租赁的场地参加招工面试,同伙先以IC卡工本费、服装费等虚假名目骗取被害人钱款。在面试环节后,再由被告人齐某某等人以油卡押金、疏通关系等虚假理由,进一步骗取被害人财物,同时借此掩盖虚假招工的真相,拖延被害人发现受骗时间。其中被告人齐某某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8,89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齐某某的同伙杨守群、高杨、汤宗光、贺立霞、毛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网上发布虚假的招聘司机信息,并在本市宝安公路XXX号鑫兴茶社面试被害人,以IC卡工本费、服装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尔后,由高杨等人安排被害人开车接送其他所谓的公司经理。被告人齐某某等人继而假扮公司经理以油卡押金、好处费等名目多次实施诈骗,先后骗得被害人闫某15,790元、黄某某1,600元。
2、2016年11月,被告人齐某某伙同他人,采用上述方式,以办理医疗保险等虚假理由骗得被害人屠某某300元。
3、2017年9月,被告人齐某某的同伙“鹏哥”在网上发布虚假的招聘调酒师学徒信息,并在本市长江西路热情似火KTV面试被害人,以IC卡工本费、服装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再由被告人齐某某以需要疏通关系送红包的理由实施诈骗,先后骗得被害人闫某21,200元。
被告人齐某某于2017年11月11日12时在山东省龙口市东莱街道百盈村站南宾馆三楼306房间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齐某某退缴赃款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闫某1、黄某某、屠某某、闫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查询》、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截图、龙口市公安局东莱派出所出具的《抓获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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