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8)沪0113刑初1043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3刑初10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上虞市,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诉刑诉(2018)1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某于2018年3月10日21时30分许,至本市宝山区涵青路XXX弄XXX号楼底非机动车车库内,采用螺丝刀撬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陈少怀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的电瓶一组(价值人民币720元)。2018年3月11日,被告人余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上述赃物已发还被害人陈少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项群军
书 记 员 吴文倩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