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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1020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3刑初10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女,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诉刑诉(2018)1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2日16时许,被告人谭某持从谭艳处获取的钥匙,至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束里桥顾家角39号102室被害人潘坤住处上卫生间,后趁屋内无人之机,用钥匙打开卧室门锁,窃取床上枕头下方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当晚,被告人谭某被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该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谭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谭某已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谭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董 翠
书 记 员 范楠楠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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