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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0刑初536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3伙同他人共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徐某3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徐某3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3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刘惠珠
书 记 员 江彦鸿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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