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09刑初569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司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赃款、预缴罚金,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施月玲
书 记 员 孙琳娜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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