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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9刑初554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9刑初5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8〕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许某于2018年5月8日9时许,骑自行车至本市水电路、万安路路口,逆向停车超越停车线。被告人许某在被民警查处时拒绝出示证件,用推搡、辱骂等方式阻碍民警执法,造成群众围观、交通阻塞,后被增援民警抓获。
  以上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柏某某、袁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执法记录仪视频、路面监控录像及相关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施月玲
书 记 员 王铮卿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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