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09刑初513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9刑初5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
辩护人宋冀琳,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8〕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宋冀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2年5月至2015年4月,在从事汽修业务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虚构道路交通事故,骗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理赔款共计人民币22,390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虚构被保险人蒋某某车牌号为沪D5XXXX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2,100元。
2、被告人吴某某分别于2012年8月15日、2013年9月10日、2015年4月1日,虚构被保险人程某某车牌号为沪GQXXXX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分别骗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2,450元、2,400元、2,400元。
3、被告人吴某某分别于2013年9月4日、2013年10月25日,虚构被保险人曹某某车牌号为沪J1XXXX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分别骗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3,210元、2,000元。
4、被告人吴某某分别于2012年5月23日、2012年8月11日、2013年7月10日,虚构被保险人冯某车牌号为浙DFXXXX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2,500元、2,950元、2,380元。
2017年12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员工刘某某的陈述,证人蒋某某、程某某、曹某某、冯某、俞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被害单位提供的理赔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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